投资者教育
普法宣传专栏
当前位置:凯发k8网页登录-凯发k8官网>投资者教育 >普法宣传专栏

【2022年民法典宣传月】案例小贴士(一)-凯发k8网页登录

时间:2022-05-16 14:27:30 浏览次数:2191 来源:法治上海

1.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,给他人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失的,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?

 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对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人,无论其知道或不知道自己是病毒确诊者、携带者、疑似患者,是否存在过错,只要其违反了法定传染病防治措施,侵害他人权益,均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无过错装糊涂不能成为违法人员免除赔偿责任的挡箭牌。

 

法律小贴士

 
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: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,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,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,依照其规定。

 
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第七十七条: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,导致传染病传播、流行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 

2.对疫情期间不幸感染者或密接者个人隐私权、名誉权等权利是否应当提供保护?

 应当实施保护。任何国家机关、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或其监护人同意,不得公开公民个人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电话号码、家庭详细住址等信息。因疫情防控工作确需公开的,应当经过加工处理,确保无法识别特定个人。

 

法律小贴士

 
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九条: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的,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、名称、肖像、个人信息等;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,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 
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: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

 
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三条: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...(三)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;...(六)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

 
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九十二条:国家保护公民个人健康信息,确保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安全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、使用、加工、传输公民个人健康信息,不得非法买卖、提供或者公开公民个人健康信息。

凯发k8网页登录 copyright © 2016 福能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本网站所载文章和数据仅供参考,使用前务请核实,风险自负。

备案/许可证号: 本网站支持ipv6 地址: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75号海西商务大厦31层

关闭
在线客服
客服热线:
4001868696转1
日盘下单电话:
0591-88013377
0591-87727306
4001868696转2
夜盘下单电话:
0591-88013380
0591-87512570
4001868696转2
预约开户
返回顶部
网站地图